那是1998年下年,就在易望组织的送法下乡活动中,他接受了另一当事人杜某的咨询。
杜某反映,1996年4月22日,他老婆余某,被同社村民刘某、马某用扁担打伤其腰部,致成轻伤。
余某住院治疗后,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控告马某、刘某二人犯故意伤害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同时要求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县法院199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证据不足驳回了余某的诉讼请求。
余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市中级法院接收到余某的上诉后,依法开庭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撤销了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了县人民法院重审。
当时,易望只是一个基层法律工作者,持有的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根据规定,当时易望只能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其他刑事案件易望尚不能办。
杜某找到易望后,告诉他说,他原是某兵工厂退休工人,自己原来是造枪的,就是退休后都会给人造猎枪。
当然,他有造枪的技术,退休后偶尔制造几把枪支,用于亲戚朋友打猎。
杜某退休后,他儿子去兵工厂接的班。谁知道,他儿子过于聪明,对造枪很有兴趣,在兵工厂私自造手枪出售被判刑入狱。
因此,杜某老两口在农村老家常常受人欺负,他本想用自己造的猎枪跟对方拼命,但考虑到儿子在服刑,要是自己也犯了罪,无人照顾老伴余某,所以他才克制住自己的冲动,寻求司法途径救济。
杜某告诉易望,由于马、刘二人关系好,膀子硬,有后台,所以第一次审判自己输了官司。
杜某还告诉易望说,他老婆有一个弟弟也在法院,只是从小因家庭条件抱养出去的。
这个弟弟在法院忠厚老实,胆小怕事,不敢对这个案件发表任何意见,就是在自己一个刑庭,他都从来没有过问过自己亲姐姐的案件。因此几乎没有几个人知道她与这个法官弟弟的关系。
杜某说,在向法院控告之前,他也向公安部门、检察院控告过,但因对方势力太强,没人过问。他也是确实咽不下这口气,这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
本来,在原来第一审时,杜某请的全县最有名、最有实力、最有能力的一位老张律师,按理案件应该是赢的,没想到一审判决结果十分出人意料,他们居然输了官司。
老张律师看不惯其中的一些事情,觉得这个案子本来应该胜诉的,结果却败诉了,感觉很没有面子的。因此,他干脆不再担任杜某他们的代理人了。
所以,经人介绍,杜某夫妇并跟着易望他们开展的活动考察了一段时间才决定请易望帮助他们打这个官司的。
听完杜某介绍,易望认真看了他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法律文书之后,认为马、刘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于是决定受理他们的委托。
接受委托后,易望带人到杜某所在地走访了大量的群众,并到纠纷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再次认真、细致的调查了唯一的目击证人(原来一审中一审法院对这个证人证言认为是孤证,没有采信),还特意制作了纠纷现场的示意图。
通过调查走访,实地勘查,易望掌握了一手有力的证据,并查阅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做好了出庭的充分准备。
在法庭上的发言内容,举证的先后次序,待证明的事实,对方有可能提出的疑义,应对方略,易望都一一整理成书面材料,以做庭审之需。
更重要的,易望还专门为自己向二被告人马某、刘某准备了发问提纲。一切准备就绪,只等开庭。
开庭当天,易望与杜某夫妇早早来到人民法院,等在刑事审判大厅门外。
易望的一位远房亲戚当时也在那个县法院工作,时任县法院法警大队指导员。他见易望到了法院,便与易望站在刑事审判大厅的门外闲谈了几句。
此时,县某律师事务所李副主任提着公文包也来到法庭,见易望与法院法警大队的指导员在攀谈,便走到一起,主动与易望的那位亲戚派烟,打招呼。
交谈中,易望得知马某、刘某一方请的李副主任担任辩护人。易望的那位亲戚便对李副主任说:“李律师,小易是我侄子,他人年轻,没有经验,你多关照一下哦”
李律师一听,对易望的那位亲戚说:“哦,原来你们还是亲戚哟?他(指着我)是不是你的亲侄儿嘛?如果是亲的,我就不收拾他,如果不是亲的,我就不得客气哟!”
易望那位亲戚听他这么一说就开玩笑到:“李大律师,你要高抬贵手哦,小易初出茅庐,还得靠你们这些老前辈指点,别为难他,给我个面子。”
李律师又说:“到时看嘛,大不了少捉弄一下他算了,要是换了别人,我一定会收拾他的,这个案件这么明显是一个输官司,你接都不该接,免得把自己名声打坏了”。说完,这个李副主任很骄傲的走进了庭审大厅。
就在他们谈话时,庭审大厅门已经打开了,见李律师进去了,易望等也跟着进去,并按照法庭审判席位的布置在自己的位置上坐下来等着开庭。
进入审判庭,易望回味着刚才在法庭外李律师的话,认为这个人可能会真的为难自己,所以易望在心里暗暗告诉自己在庭审中一定得小心,处处都必须防备,否则会失败。
同时,他也在想,只要有机会,自己也要好好跟这个副主任律师较量一下,不能让他狗眼看人低。
一会儿,审判人员来到审判大厅,按照顺序入座,二被告当时只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也没有戴刑具,仍在辩护律师旁边就坐。
这个案件审理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入席就坐后,书记员核对了各方当事人及辩护人、代理人身份,经报告审判长后,审判长宣布开庭。
就在审判长刚刚宣布开庭后,还没来得及宣布法庭的其他纪律等问题时,被告方当庭提出审判组织中有一位与原告余某有亲戚关系,要求申请回避。
至于回避的理由嘛,他们说是听别人讲那位审判人员与余某有亲戚关系,但到底是什么亲戚关系他却说不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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