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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日记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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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1946年(五)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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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宪法和法律、命令之解释,亦“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四)“考试院设院长,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五)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由监委互选。但监院之审计长,得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由总统任命之。审计长,负责审计行政院之决算。
从以上之规定不难看出总统掌握了宪法、法律、命令的解释权,三院提名权,否决立法院复议权。几乎完全不受宪法约束。这实质上是总**裁制的宪法。因为总统既可以解释法律、宪法,则立法院、国民大会、监察院,均形同虚设,无实质性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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