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名册交本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保存。
三、凡他党党员之加入本党(国民党)者,在高级党部(中央党部、省党部、特别市党部)任执行委员时,其额数不得超过各该党部执行委员会总数三分之一。
四、凡他党党员之加入本党(国民党)者,不得充任本党中央机关之部长。
五、凡属于国民党党籍者,不许在党部许可以外有任何国民党名义召集之党务集会。
六、凡属于国民党党籍者,非得有最高级党部之许可,不得别有政治关系之组织及行动。
七、对于加入本党(国民党)之他党党员,各该党所发之一切训令,应先交(国民党、共产党)联席会议通过,如有特别紧急事故,不及提出通过时,应将此项训令请求联席会议追认。
八、本党党员(国民党)未受准予脱党以前,不得加入其他党籍,如既脱离本党党籍而加入他党者,不得再入本党。
九、党员违反以上各项时,应立即取消其党籍,或依其所犯之程度,加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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