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对外协作办和镇政府应当有存档。”
审判长易飞又问:“被告人廖敏敏,这么一大笔货款被骗,你有没`有向镇党委、镇政府汇报?”
廖敏敏不加回忆,坦率地回答:“没有,这是公司办公会议决定的。”
审判长易飞侧身问了问陈伟仁有什么要问。
助理审判员陈伟仁问道:“据盱江市贸易公司证实,你还欠公司3万多元公款已经超过了六个月之久,有这么一回事吗?”
廖敏敏回答:“是否欠公司三万多元与本案无关,起诉书中没有指控,本人拒绝回答。”
审判长易飞问了一下公诉人:“公诉人,你还有什么要问?”
公诉人摇摇头说:“没有。”
审判长易飞问辩护人江峰律师说:“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
江峰律师说:“对被告人廖敏敏,本辩护人没有什么要问。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与本案一些事实,则需要通过证人到庭作证,澄清本案一些有关事实。因此,本辩护人申请本案合议庭应当传唤下列证人到庭作证:人民银行盱江市支行金管股丁军同志;盱江市政府对外协作办肖大海同志、城关镇政府经济委员会刘大林同志,盱江市百货大楼魏义鹏同志。”
审判长易飞认为江峰律师不是本地律师,而且这起案件又是市委、市政府指定的案件,对江峰律师这一正当要求毫无反应,急忙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人赵文臣来自江西宁都,1982年由部队转业到盱江市检察院工作。1988年在全省公诉人评比中,以有一口锋尖的双嘴,思维能力强,用形式逻辑击败对手,评为全省优秀公诉人。这次市检察院为了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案件,对付一个外地律师,特意从在省检察院培训中心学习的赵文臣请回来。公诉人赵文臣以他宏亮的声调宣读公诉书。
……。
江峰律师预感到,审判长急急忙忙中止法庭调查,意味着什么,对廖敏敏处于一种不利的先定(判)后审的预兆。
待公诉人的发言一结束,轮到江峰律师发言时,高峰律师站起来,环视了整个审判大厅,适度的风度仪表形象,使自己的形象庄重、审慎、自然,直言陈词:“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对于被告人廖敏敏来说是一起冤案,对于盱江市法院来说,是一起错案……。”
哗然,整个法庭象油锅里涌进了水。旁听者经过刚才法庭调查,心中早就认为本案的结局已定,廖敏敏冤枉非坐几年大牢。此刻想不到,律师提出无罪的论点。在盱江市还是首次,这实在使人们感到意外。
“肃静,肃静,请大家遵守法庭纪律。”审判长易飞也意料不到这样的场面,提高嗓音制止旁听者的声音。
江峰律师接着说:“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公诉人,本案合议庭不依法办事的行为,决定了本案必然走向冤案的道路。”
江峰律师停顿了一下,环视了台下,继续说:“依照法律规定,公诉人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同时,又负有对整个审判程序进行法律监督,而不为他人左右。可是在刚才的法庭调查阶段。明知法庭合议庭违反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视而不见,完全背离了国家授予的神圣使命。而本案合议庭呢?先入为主,带着框框架架来审理此案……。”
审判长易飞见这位外地律师一点面子也不留,在广众面前如此和盘托出本案的真相,先是写条子,见江峰律师不买帐,接产低声提醒:“江律师,请注意一下影响,有什么问题,审后我们可以交涉。”
江峰律师假装没有听见,继续说:“从整个案卷中和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的公诉词、发言中不难看出,这是一起属于纯粹的经济侵权纠纷,引发造成盱江市贸易公司几十万元的损失,并非是被告人廖敏敏的渎职行为造成的。事件发生之后,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在积极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进行补救。这起因侵权引发的经济纠纷,作为盱江市贸易公司来讲或者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讲,都是不可预见或者防止该侵权行为发生的。刚才,公诉人在他的发言中,故意回避这一客观事实,这难道是公诉人忽视了本案关键的事实吗?”
台下,旁听者纷纷交头接耳,有的轻音议论,有的高声附和。
审判长易飞不得不再次中断江峰律师的发言,重新站起来宣布法庭纪律。
待审判长易飞坐下,江峰律师接着发言:“本辩护人认为:依法定罪量刑是件严肃的事,而不是以他人的意志为左右的。这是法律所规定的。被告人廖敏敏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应当与其他公民一样平等。”
江峰律师的话语刚一落,旁听席上爆发出一阵阵掌声,甚至有人喊起:“律师万岁”的口号。
审判长易飞看到台下旁听者如此的心情,与两边的审判员交换了一下意见后,站起来:“根据刚才辩护律师的意思,申请传唤证人到庭做证,经合议庭合议,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合议庭认为,辩护律师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加上本案在审理时,发现新的情况,决定延期审理。具体没有时间开庭,另行通知,现在休庭,请值勤法警将被告人廖敏敏带下去。
四
江峰律师利用盱江市法院延期开庭的机会,带着实习律师王英飞抵江城市进行调查。
江峰、王英律师在江城市,无奈银行不配合,在江城城市信用社、人民银行海滨市分行、工商银行江城分行之间斡旋。
在工商银行江城分行行长办公室里。
行长用怀疑的眼光盯着从南方来的律师问道:“你们查它干什么用?”
江峰律师耐心解释道:“是案件的需要,所以我们要查阅和复制有关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不行,总行有明文规定,银行资料是经济资料,属保密资料,除了公检法机关对案件需要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查阅。法律也没有规定律师可以查阅银行资料。”
江峰律师再次耐心解释道:“我们依法查阅盱江市贸易公司与江城市五交化经营部以及一百万元汇票来往帐目,是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法律还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在业务活动中接触的国家机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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