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凡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
○若奉制推按问事、报上不以实者、杖八十、徒二年、事重者、以出入人罪论。
【伪造印信历日等】
凡伪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斩。有能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伪造关防印记者、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给赏银三十两。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若造而未成者、各又减一等。其□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凡盗用总督、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钦给关防、俱照各官本衙门印信拟罪。若盗、及弃毁、伪造、悉与印信同科。
一凡描摸印信行使、诓骗财物、该徒罪以上者、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一伪造、并盗用通政使司关防印记、及伪印工部批回、卖放人匠者、俱问罪于本衙门首、枷号三个月发落。
一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发附近、军士调边卫、原系边卫者、调极边卫、各充军。
【伪造宝钞】
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并入官。告捕者、官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巡捕守把官军、知情故纵者、与同罪。若搜获伪钞、隐匿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失于巡捕、及透漏者、杖八十、仍依强盗责限根捕。
○若将宝钞挑剜补辏描改、以真作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同情造伪人、有能悔过捕获同伴首告者、与免本罪、亦依常人一体给赏。
【私铸铜钱】
凡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若将时用铜钱、剪错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
○若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
一私铸铜钱、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民匠舍余、发附近充军。旗军、调发边卫食粮差操。若贩卖行使者、亦枷号一个月、照常发落。
一伪造假银、及知情买使之人、俱问罪、于本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落。
【诈假官】
凡诈假官、假与人官者、斩。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
○若无官而诈称有官、有所求为、或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诈冒官员姓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诈称见任官子孙弟侄家人总领、于按临部内、有所求为者、杖一百。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并计赃准窃盗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广西云贵湖广四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到部者、问革。发原籍为民。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者、发口外为民。卖与者、行所在官司追赃治罪。若已受职、比依诈假官律、处斩。卖者、发边卫充军。经该官吏、朦胧起送、各治以罪。
一凡诈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骗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只、掯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托公事、贩卖钱钞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诉、不即受理、及虽受理、观望逢迎、不即问断举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许所在官司拏问、犯该徒罪以上者、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个月发落。
【诈称内使等官】
凡诈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欺诳官府、扇惑人民者、斩。知情随行者、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诈称。使臣乘驿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驿官知而应付者、与同罪。不知情、失盘诘者、笞五十。其有符验而应付者、不坐。
一凡诈冒内官亲属家人等项名色、恐吓官司、诓骗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余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所在官司、畏徇故纵、不行擒拏者、各治以罪。
一凡诈充锦衣卫旗校、假以差遣体访事情、缉捕盗贼为由、占宿公馆、妄拏平人、吓取财物、扰害军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所在官司、附从故纵者、各治以罪。
【近侍诈称私行】
凡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斩(谓如给事中尚宝等官、奉御内使仪鸾司官、校尉之类)。
【诈为瑞应】
凡诈为瑞应者、杖六十、徒一年。
○若有灾祥之类、而钦天监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
【诈病死伤避事】
凡官吏人等、诈称疾病、临事避难者、笞四十。事重者、杖八十。
○若犯罪待对、故自伤残者、杖一百。诈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若无避、故自伤残者、杖八十。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诈教诱人犯法】
凡诸人设计、用言教诱人犯法、及和同令人犯法、却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给赏、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与犯法之人同罪。
〖犯奸〗
【犯奸】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
○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
○强奸者、妇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奸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奸事者、减二等。
○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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