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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小师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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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刑律】(下)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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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奸妇有孕、罪坐本妇。     【纵容妻妾犯奸】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合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     ○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者、罪亦如之。     ○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余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罪一等。     【亲属**】     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     ○若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谓内外有服之亲)、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若奸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绞。强者、斩。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各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绞(谓强奸亲属妾者该绞)。     一凡亲属犯奸至死罪者、若强奸未成、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一凡犯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依律拟罪、奸夫发附近卫充军。     【诬执翁奸】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斩。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     ○若奸家长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若奸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     【奸部民妻女】     凡军民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奸论。     ○若奸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原犯罪名。     一凡军职、及应袭舍人、犯奸、除奸所捕获、及刁奸坐拟奸罪者、官革职、与舍人俱发本卫、随舍余食粮差操。其指奸、及非奸所捕获者、俱照常发落。     【居丧及僧道犯奸】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之人、以凡奸论。     一僧道不分有无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奸者、依律问罪、各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为民。     【良贱**】     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减一等。奴婢**者、以凡奸论。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     ○若官员子孙宿娼者、罪亦娼之、附过、候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用。     【买良为娼】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一凡买良家子女作妾、并义女等项名目、纵容抑勒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问罪、于本家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乐工私买良家子女为娼者、不分买卖媒合人等、亦问罪、俱于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妇女并发归宗。     〖断狱〗     【囚应禁而不禁】     凡狱囚应禁而不禁、应枷锁杻而不枷锁杻、及脱去者、若囚该杖罪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应枷而锁、应锁而枷者、各减一等。     ○若囚自脱去、及司狱官典狱卒、私与囚脱去枷锁杻者、罪亦如之。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锁杻而枷锁杻者、各杖六十。     ○若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一凡枷号人犯、除例有正条、及催征税粮、用小枷枷号、朝枷夜放外。敢有将罪轻人犯、用大枷枷号、伤人者、奏请降级调用。因而致死者、问发为民。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怀挟私雠、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绞。提牢官、及司狱官典狱卒、知而不举首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无招误禁致死者、杖八十。有文案应禁者、勿论。     ○若故勘平人者、杖八十。折伤以上、依凡斗伤论。因而致死者、斩。同僚官、及狱卒、知情共勘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情、及依法拷讯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事须鞫问、及罪人赃仗证佐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讯、邂逅致死者、勿论。     一内外问刑衙门、一应该问死罪、并窃盗抢夺重犯、须用严刑拷讯。其余止用鞭朴常刑。若酷刑官员、不论情罪轻重、辄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等项惨刻刑具、如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等项名色。或以烧酒灌鼻、竹签钉指、及用径寸懒杆、不去棱节竹片、乱打覆打、或打脚踝、或鞭脊背、若但伤人、不曾致死者、俱奏请、文官降级调用。武官降级、于本卫所带俸。因而致死者、文官发原籍为民。武官革职、随舍余食粮差操。若致死至三命以上者、文官发附近、武官发边卫、各充军。     【淹禁】     凡狱囚情犯已完、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别无追勘事理、应断决者、限三日内断决。应起发者、限一十日内起发。若限外不断决、不起发者、当该官吏、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凌虐罪囚】     凡狱卒非理在禁凌虐殴伤罪囚者、依凡斗伤论。克减衣粮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因而致死者、绞。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一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者、除原有杻镣、及牢固字样照旧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搜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与囚金刃解脱】     凡狱卒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杀、及解脱枷锁之具而与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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