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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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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0章 房契问题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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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香江社会讲究公平和法律,历史原因造成的特殊人群并不能成为判决理由。

    安置难民是政府义务,发奋自救是公民义务,公平社会需要双方都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因考虑历史原因而安抚人心,给予原木屋区居民新的公屋房契,那是对整个公共屋邨其他居民的不公平。

    政府接受了法院判决,给予原木屋区居民相应的建造成本补偿,以及少量的人头补贴款。

    60年代香江华人对政府还没有后世那般不配合,对法律更是敬畏,既然拿到了补偿,大家于是高高兴兴搬进新居,和和美美过起新生活,这件事情很快就风平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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