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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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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章 秦法秦律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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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对亚的布局,秦法的修改也进入了最后关头。**-**

    对于《秦法》,秦旭一直是抱以尊敬态度的。同时《秦法》又是一个专门为秦王朝这个前所未有的大一统王朝所制定的法律。是最接近现代法律的古代律法。

    但也仅仅是接近而已。

    秦旭要的是大秦的崇法尚法的精神,而不是原原本本的照抄《秦法》。

    《秦法》是西元前2211前始皇统一国至西元前206年秦帝国灭亡时,秦帝国法律的总称。它是在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影响下,以秦国原有法律为基础,仿效魏、齐等关东封建国家的法律逐步展起来的。

    秦旭之前认为,《法》是一直都这么完美的。但自从当上了皇帝,开始逐步了解《秦法》的创建过程以后,才知道,秦国早期的法制原是相当落后的。自西元前359年起,商鞅两次变法,以李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强调法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一”的功能。制定了秦国的盗律、贼律、囚(网)律、捕律、杂律、具律(相当于刑法的总则部分)等篇刑律。

    这次大规模的修改变更《法》商鞅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主要可归纳为下列十一个主要的具体项目:

    一、行什伍之,建立社会基层组织。十家编为一组,互相勉励生产和监督行动,一家犯法,其他家有检举的义务,不检举腰斩。而检举本组以外的其他犯罪,跟杀敌的功勋一样,重赏;藏匿犯人藏匿敌人一样,重罚。二、一家有两个成年男迫分居;不分居,加倍赋税。三、奖耕战。对敌作战是第一等功勋,受第一等赏赐。人民耕田织布特别好的,积存粮食特别多的,免除他的赋税和劳役。四、人际争执须诉诸法庭裁判,不准私人决斗。私人决斗的人,不论有理无理一律处罚。五、强迫每一个国民都要有正当职业,游手好闲的人,包括世袭贵族和富商弟,如果不能从事正当职业一律当作奴隶,送到边疆垦荒。、必须作战有功才能升迁。贵族的地位虽高,商人的财富虽多,如果没有战功,不能担任政府官职。七、明确等级地位,以田宅、臣妾衣服等为标志使有军功得以显耀,无军功富而无光。八、强迫人民学习最低程度的礼仪。父兄弟姐妹准同睡一个炕上,必须分室而居。、建立地方政府系统。集里成亭亭成乡,集乡成县有令、丞,县以上设郡,郡有守、尉,并直属央政府,共三十个郡。十、鼓励各国移民秦国。凡到秦国从事垦荒的,年不收田赋。十一、统一度量衡制度。强迫全国使用同一标准的尺寸、升斗、斤两。

    这是秦国能迅速走向强大,继而统国的基础政策。在这些政策的基础上,商鞅又制定了一系列律法来保障这些政策的准确有效实施。法家“依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深入人心。

    但这些都只能成为商的法规。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秦帝国真正的法律是统一后,在左右丞相李斯和冯去疾主持下制定出来的《秦律》。

    《秦律》分为《刑律》。《田》、《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置吏律》、《军爵律》、《传食律》、《内史杂》、《尉杂》、《属邦》、《效》、《除吏律》、《游土律》、<《除弟律》、《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博律》、《s表律》、《捕盗律》、《戍律》、《挟书律》。

    其。除《刑律》外。大量单行律与其他式地法律规范也开始统治秦帝国。这其包括:

    令。《商君书》载秦有垦令。《史记商君列传》:“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以千数—一行之十年。秦民大说。”《史记相国世家》载:刘邦攻占秦都咸阳后。“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二、法律答问。官方以问答地形式对秦刑律所作地解释。包括对定罪、量刑、适用和诉讼制度地某些方面地具体说明。后世封建法典疏议地问答即起源于此。它具有法律效力。故可视为一种法规。三、式。秦简有《封诊式》一篇。其内容有关于“治狱”、“讯狱”地一般要求:有“封守”、“覆”、“有~”等方面地法律书程式;还有案现场地勘验和法医检验地报告。四、例。秦简地《法律答问》多处指出司法官吏在定罪量刑时可依“廷行事”为准:如“盗封啬夫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求盗迫捕罪人。罪人格杀求盈。问杀人为贼杀人。且斗杀?斗杀人。廷行事为贼。”“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办案地成例。统治依据成例办案。可以弥补法律之足。也便于必要时不受法律约束。恣意对人民进行镇压。

    而在秦旭现在所看见地《秦律》包括地内容五花八门。竟然有处大面。十处小面。以及十多处地生活规范。类如:

    刑法。包括罪名。刑罚和刑罚地适用原则等。秦律地罪名近二百种。

    刑罚分为主刑:死刑、肉、徒、笞、流放。

    羞辱刑:耐(留)、。

    经济刑:赀赎刑。

    株连刑:族刑、收等共八大类(其经济刑和株连刑属于附加刑)。

    但还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每种刑罚又分为不同的等级。

    死刑有夷三族、灭宗、坑、车裂、体解、、腰斩、弃市、戮、剖腹、绞、囊扑、蒺藜、凿颠、抽肋、镬烹、定杀、赐死等。具五刑是秦朝独特的死刑执行方法。

    肉刑有~、、、宫等;徒刑有城旦(5年)、鬼薪、白(年)、隶臣妾(3年)、司寇(2年)

    1年)等。其他刑罚也各有等差。

    每一种刑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三种结合使用,如:耐为隶臣,刑为鬼薪,+为城旦为城旦等。

    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依犯罪人的身份等级定罪;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集团犯罪从重,教唆青少罪犯罪从重;区分故意和过关故意从重,过先从轻;区分既遂、未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分态度好坏,累犯从重,自从轻,消除犯罪后果减免。

    此外规定了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主要罪名:谋反、操国事不道、偶语诗书、盗、贼、不直、失刑、乏、违令卖酒等等。另,早在秦律就已经有了对司法官员因各种情形犯渎职罪而对应的罪名。二、有关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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