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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黑之不朽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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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章 选择与承担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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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选择,决定了日后他们的结果。     这世间的对错全看是从什么地方出发,一个利字区分善恶对错,于我有利,那就是对的,于我无利,那就是错的,这是善恶对错观的起始,然后广而化之,人与人结成集体,于是又有集体利益之辩,这集体的利弊形成了更加宽广的善恶对错观,只是集体的善恶对错观往往与个人的善恶对错观相冲突,当个人的遇上集体相冲突之时又如何?     我选择了于个人有利的,违背了集体之利,我放弃了个人之利,选择了集体之利,这还是选择,这世界的选择往往是前者占了多数,毕竟,自身之利弊就在眼前,集体之利弊在天边,谁轻谁重心中自知,只有少数人会选择大公,也只是少数人会去牺牲,选择个人之利就是错吗?选择集体利就是对吗?     大多数人喜欢站在所谓道德制高点肆意嘲讽,可是自己设身处地,平日里的做派与其言论截然相反,其一切行为也是取自前者,为何喜欢站在道的制高点嘲讽?实是因为他们也知集体之利也是他们之利,他们自己不会去做,却希望他人去做,整个世界尽是如此。古人云,小人言利,君子言义,这世上君子极端少数,满世界皆是伪君子,故而,人道的根本还是一个利字,甚至一切的根本还是一个利字,利字又何止是金钱呢?     李智从不自诩为君子,他内心核心始终坚信着一个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付出必有回报,选择必要承担后果,小人言利,似他这样的似乎是彻头彻尾的小人了,纵有人指着他鼻子喊小人,他也不会反对与自辩,因为这一切于他毫无意义。等价交换,付出必有回报,选择必要承担后果,这是天地之至理,也是李智始终坚持贯彻,要带给这个世界人道的。     让正义的统治降临大地,让强者不能欺凌弱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道的核心,法律这一秩序的制定李智始终是秉持着这一核心理念。什么是正义,真正的正义不是我站在道的制高点鄙视某人,也不是这个道德制高点,而是一套公正的秩序,这套秩序确立之后,所有人都要尊守,神圣的法律就应该好像高高在上的天地秩序一样,不容任何人违背,不容任何人亵渎,不应该具备任何人情与偏私,这才是正义。     平民情节严重的偷窃与抢劫要死,官员也是一样,谁都是一样,没什么可说的,要想不死,就不要选择违反。法律看似严苛,但是李智的道理很简单,选择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没有对错,尊重所有人的选择,但是,一旦做出选择就要有承担选择的后果,没有人可以逃避,在违法与不违法之前,你有选择的权利,但是选择一做出,就必须承担。     在主世界,法律的设置在许多地方美其名曰人道,还自以为先进。事实上呢?总有很多人可以明目张胆的可以选择违法而通过种种手段逃脱法律的追究,甚至犯下了死刑,都已经被送到牢房里,改天就要枪毙了,都还可以脱出法律制裁,花钱活动一番,在牢房里享受几年就出来了,这就是所谓先进的法律,神圣的法律。     而等价交换的原则,李智在法律中被贯彻到了极致,同态复仇皆是常理,杀人者必死,不问缘由,有缘由请用法律武器,绝不能自行动手,于街上斗殴者,无论胜负,不论原因皆是违法,你打落了我的牙齿,你没受伤,你赢了,没事,咱法庭上见,我用法律的武器将你的牙齿也打落,你打断了我的手,没事,法庭上见,用法律的武器将你的手打断,如此法律之下,打架斗殴有何种好处?不会有任何人会成为胜利者,还有人会想打架斗殴吗,如果还想,那就继续打吧?     这类法律看似也有漏洞,比如说有钱人可以指使他人去做,没关系,为此李智直接自法律的根本上严格到了极致,参与人皆连坐为同罪,一人指使另一人去杀人,杀了人,不管你是谁,都将在法律的追究下尽数追随被杀者而去,谁想杀人吗?你人多势重吗?那就去杀吧,一群人杀了一个人,然后全部为这人陪葬吗,谁愿意谁就去干,你都有选择之自由,须得承担后果。     而栽赃,栽赃致人死地,诬陷致人死地,无论其是否成功,栽赃什么罪名,栽赃者都需承担这个罪名,无论是一个人还是一群人,一个人栽赃诬陷,一个人的罪名,十个人栽赃陷害某人,这十个人每一个人都是栽赃者,每个人都需要承担,如此还会有人栽赃诬陷吗。     这样的法律,也只能在这有神,有超凡力量,又或者科学发展到极致能够监控所有人的世界可以推行,因为法律的监督者是巫师,于巫师们的监督面前,凡人们不会有任何人能够逃脱法律控制的能力,而巫师们则有那人道网络和神灵制约,居于人道之上,那高高在上的神灵俯视之下,哪个巫师胆敢违反?哪个巫师有能力违反?     至于神灵,想为所欲为可以,请不要在法律约束的大地上,自个领域空间中,那是你的自由,实际上达到神灵这个层次,早就绝了许多凡人的思想,凡人的利益于他们眼中屁都不是,而又各自领悟神职,意志凝聚,自然不会胡作非为,而加入万神殿之时,温斯特领法律的原则也会给他们一份,多是一笑置之,这法律上的一切秩序,他们没有必要,也是不屑去违背,于神灵而言,人道之利亦是他们之利,他们如何会去破坏自己根本之利呢?     法律确定的秩序也不尽然是严苛,严苛背后更是于人人都有利,违反法律者必遭重惩,遵守法律者各得其利,秩序之各阶层都可流通,上不绝下之上升通道,让众人有充分之选择自由。根本之法,其实就是个原则,不可能将所有事情都涵盖其中,不过,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将遵守此原则而行。     就个人与集体之利益之辩,在明文公布的根本法中也有其原则,当人面临救人与不救人的类似选择之时,法律的规定奖赏救人之人,因为这对人道有利,但是若不救,也不惩罚,这依旧是尊重个人选择,你救人,我表扬,你不救的行为虽然不值得提倡,却也不是过错。这时候恐怕又有人说了,你这是拿钱在买道德啊,其实不然。     事实上,正是要如此,在主世界,两千年前就已经有类似的法律了,最初的儒家也是提倡这种行为。春秋时期的鲁国就有这么一条法规,凡是鲁国人到其他国家去旅行,看到有鲁国人沦为奴隶的,可以自己垫钱把他先行赎回,待回到鲁国后,再到官府报销。官府用国库的钱支付赎金,并给予一定奖励。     当时有孔子的弟子子贡救了人却不求回报,不去领钱,结果孔子就直接找上门来,告诉他这样是错误的,像他这样有地位有品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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