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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师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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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章 第一笔代理业务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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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5章第一笔代理业务

    听说我会写答辩状,陈叔叔他们当初有点不太相信,但是法庭又限定了时间让他们递交书面的答辩状,老师也不在家里,他们也只好权当我会写一样,不得不相信我。

    那个时候不像现在,法庭说要限期提交你就得限期提交,人们很自觉的按照法庭的吩咐办事。

    现在不同了,现在是可以不写答辩状,也可以写答辩状,法院不会再强迫性、命令性的强行要求了。

    当事人既可以提交书面的答辩状,也可以进行口头上的答辩。写好的答辩状可以按照法院要求提交,也可以当庭递交。

    在那个情况下,他们为了应付法庭,他们就说给我一次锻炼的机会,让我来写写看行不行。

    陈叔叔还告诉我,如果写得好,还会给我代书费,作为给我的奖励。他说,反正找谁写都得给钱,如果我写的可以,同样会给我钱的。

    我对他们的要求可以说是求之不得,有这么好的机会,当然会好好把握住。

    我知道这个机会既可以表现自己,展示一下自己的能力,又可以多多少少得到一些收入,解我经济上的燃眉之急,何乐而不为呢?

    当然,写好了这个答辩状说不定这个案子我还有机会代理呢?不过,这个想法也就是一晃即过,我不敢奢望,也不敢多想,感觉有点天方夜谭。

    但是,既然他们答应让我来写这个答辩状了,无论如何我都不会放弃任何机会好好表现自己的。

    我对工作一贯如此,从来都是一丝不苟,认认真真、兢兢业业也的习惯一直坚持到现在。

    所以,不管是为了挣代书费,还是为了表现自己,或者说实打实的锻炼,我都不会有半点儿的马虎,绝对会全力以赴,全身心的投入这项代书工作之中。

    于是,吃完饭我们专门去买了稿纸,又回到老师家里,坐下来认真分析他们提供的诉状和他们介绍的案情,专心致志的给他们写答辩状。

    这个案件是一个遗产纠纷案件,需要我写答辩状的当事人是一个女的。

    她丈夫在西藏打工时掉进一个大水库里面被淹死了,当地警方对她丈夫死亡的事故作出了处理裁决,最后由用人单位赔偿了9000元抚恤费。

    这个女的回家后,将这9000元抚恤费给了一部分给丈夫的父母后,准备改嫁。

    原本,丈夫的父母分到钱也没有说什么,但是他们希望这个儿媳与未婚的二儿子转房(转房是我们当地的一个风俗,死去丈夫的女人不外嫁他人,直接跟丈夫的弟弟或哥哥结婚),可是后来听说儿媳妇要改嫁,就不同意了。

    因此,双方的矛盾就此产生了。原告方不是直接提出要求被告方转房,他们知道这个要求是不合法的。

    他们认为你不同意转房可以,但是,儿子死亡后的抚恤费你就不应该带走,家中的财产也不能够带走,要改嫁也只能走一个净人,相当于净身出户。

    在他们的认识中,这9000元抚恤费是儿子用生命换回来的,应当属于自己家里的财产。

    他们提出孩子也是儿子的血脉,是自己家里的根苗,因此儿媳嫁人不能带走孩子。

    当然,儿子家中的粮食和财产也都是儿子的,他们认为应当把这些留给孙子,儿媳自然不应该带走。

    为此,他们要求儿媳妇把9000元抚恤费全部留下,孙子也不让儿媳妇带走,家里的粮食、财物都不让儿媳妇带走任何一点,否则改嫁他们也不同意。

    经多次与儿媳妇交涉未果,他们请来了亲朋好友劝说儿媳,可是儿媳就是不同意。

    所以,最后他们把儿媳妇告到了当地法庭。

    当儿媳的接到法庭的传票后,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了,也不知道自己是不是不能改嫁?不知道是不是自己改嫁就不能带走抚恤费,不能带走孩子?不能带走家里的粮食和财产?

    于是她接到法庭的传票后,马上就找到欲嫁的准丈夫,这个准丈夫就找到了陈叔叔。

    在陈叔叔的引荐下,他们来到了老师家,本意是找老师的,却因老师出差还没有回来,所以落到我头上了。

    很多事情,就像上天安排的一样。机会应该也是这个道理,是你的终究是是你的,就像缘分天注定一个道理。

    我在他们出示的证据上发现,法庭送给他们的诉状上原告方把西藏公安机关的裁决书上写的家属两个字改成了亲属,而且听说他们已经买通了法官。

    经过我了解,这个被告与丈夫结婚后,他的父母早就与他们分家单过了,而且分家也是很多年了。

    我当初自学法律专业第一门课程学习的就是婚姻法,对婚姻家庭我有着深厚的感情,学起来也很专心、用心,所以自认为对婚姻家庭案件很有机缘。

    因此,对这个案件我感觉很简单,简直就是小菜一碟。

    于是,我运用自己学习的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律知识,首先在答辩中提出,死去丈夫的妇女有改嫁的权利,公婆不应该非法干涉,如果干涉就属于违法的行为。

    其次,我指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改嫁的妇女有权利带走属于自己的财产和继承丈夫的遗产,他人也无权干涉和阻止,否则也是违法行为。

    第三,做为母亲,未成年人的父亲去世后,母亲只要没有失去监护的民事行为能力,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母亲的监护权,更无权阻止母亲带着儿子改嫁,母亲监护未成年的孩子既是她的权利,也是她的义务,他人无关干涉和侵犯。

    第四,答辩人的丈夫去世,获得的9000元抚恤费,该笔款项是给家属的,而不是给亲属的,我提出她公婆是分了家的,不能算她丈夫的家属,只能算亲属,在自己丈夫死后,当儿媳的给了一部分钱已经够意思了,现在又来为难儿媳,不让儿媳带走这些抚恤费,是公婆的不对。

    第五,结婚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丧偶儿媳有权利再婚,至于嫁给谁不嫁给谁,这是她的权利,公婆不应该干涉,更不应该强迫儿媳转房。

    为此,我总结是指出这个案件主要是答辩人不愿意转房导致,这才是案件的症结所在,建议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法制宣传工作,对原告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讲明法律规定,让他们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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