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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零三希望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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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孙中山的梦语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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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的模范监狱里死掉的,陈其美又是搞暗杀老手,陶成章、徐宝山、夏瑞芳、郑汝成等等都是命丧他手。显然证据指向也是陈其美,同时不能排除受孙中山的指使,因为他也有上消灭异己的习惯,做掉陶成章就是他的指使,另外后来也策划过对陈炯明的谋杀,并且不顾老百姓的死活,指挥军舰炮轰过广州城。当然这件事被历史学家颠倒黑白,变成了陈炯明炮轰广州城。

    第三是宋案后的态度及行为。宋案生后,袁世凯是坦然面对,提出要以司法手段解决宋案。而孙中山不顾黄兴等反对,跳开司法道路动二次革命,孙中山为什么这样做,他是不是想掩盖什么?我们不得而知。在二次革命期间,上海检察厅的很多原始档案都被陈其美的士兵有意捣毁,使真相难以查明。以上三点虽然不能肯定,但大家应该有个基本判断。

    ‘二次革命’的经过《中国革命史》里都有,我们都学过,就不说了。半根枯草的梦语里有《中国革命史》里没有的资料,好像来自百度百科,诸君可以查查看。‘二次革命’是孙中山以反袁为借口,实质上是为已争权力,是用革命的名义绑架全国人民,所谓的‘二次革命’根本不配叫革命。这个评价连大多数同盟会元老都认同。

    蔡锷当时也毫不含糊地公开声明:‘宋案应以法律为制裁,故审判之结果如何,自有法律裁判。试问我国现势,弱息仅存,邦人君子方将戮力同心,相与救亡之不暇,岂堪同室操戈,自召分裂!谁为祸,即属仇雠。万一有人难,当视为全国公敌。’

    老同盟会员梁漱溟,他曾在一次公开演讲中说:‘现在很清楚摆在外面的,就是武人势力的局面。至于说到助长这种武人势力的原因,却不能不责备革命先辈,他们无论如何,不应用二次革命那种手段。二次革命实在是以武力为政争的开端。从此以后,凡是要为政治活动的,总要去奔走武人的门下,武人的威权从此一步一步的增长,到现在而达极点。’梁漱溟的总结一言中的,‘二次革命’――应该说孙中山是民国初武力为政争的始作蛹者,是中国几十年内战的直接责任人,定性为祸国殃民者也不为过。

    3、比《二十一条》更卖国的《中日盟约》。

    我们都知道袁世凯签订二十一条,出卖国家主权换取日本的支持。而史实是,二十一条只是日本单方面提出的,而并未被中国所全盘接受,而且当时也没有任何人与之签字。为此袁世凯做了很多外交抗争,包括有意将谈判内容泄露出去,以争取列强干涉。最终在日本不签约就开战的威逼下与日本签订了删削了第五号要求的《民四条约》。签约后,袁世凯还对在京官员说‘为权衡利害,而至不得已接受日本通牒之要求,是何等痛心!何等耻辱!’袁世凯还命人撰写《中日交涉失败史》一书,印刷5万册,寄存在山东模范监狱。他说,‘这一次我们吃了一个大亏,将来有一天我们翻了身,这部书就可以公开行,让世人知道日本人的罪恶了。’

    日本以最后通牒压迫中国之时,黄兴、李烈钧、陈炯明、柏文蔚,听说日本的无理要求后,提出‘暂停革命,一致对日’,纷纷离开日本,准备与政府同仇敌忾!而孙中山却秘密与日本人暗中联系,表把东北让给日本的言论,甘心接受比‘二十一条’更为苛刻之《中日盟约》,以换取日本的支持。其全文如下:中华及日本因为维持东亚永远之福利两国宜相提携而定左之盟约。第一条中日两国既相提携而他外国之对于东亚重要外交事件则两国宜互先通知协定。第二条为便于中日协同作战中华所用之海6军兵器弹药兵具等宜采用与日本同式。第三条与前项同一之目的若中华海军聘用外人时宜主用日本军人。第四条使中日政治上提携之确实中华政府及地方公署若聘用外国人时宜主用日本人。第五条相期中日经济上之协同达宜设中日银行及其支部于中日之重要都市。第六条与前项同一之日[目]的中华经营矿山铁路及沿岸航路若要外国资本或合办之必要时可先商日本若日本不能应办可商他外国。第七条日本须与中华改良弊正[政]上之必要援助且使之成功。第八条日本须助中华之改良内政整顿军备建设健全之国家。第九条日本须赞助中华之改正条约关税独立及撤废领事裁判权等事业。第十条属于前各项范围内之约定而未经两国外交当局者或本盟约记名两国人者之认诺不得与他者缔结。第十一条本盟约自签订之日起拾年间为有效依两国之希望更得延期。《中日盟约》内包括袁世凯誓死不从的‘五号七条’内容。

    以上资料《孙中山年谱长编》里有涉及,签约时间是1915年2月5日,签约人是孙中山与陈其美,日方为前满铁株式会社理事犬冢信太郎和满铁社员山田纯三郎。好像日本有史料原件公布,半根枯草愚笨记不清,诸君可百度一下,网上传出消息比我了解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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