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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四百一十三章 黑名单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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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每个月末和月初的时候,传销组织内部都会召开大型的集体‘舞会‘,一方面庆祝有人晋升级别。一方面给‘新朋友‘以感染。让‘新朋友‘感觉到从事的人很多。

    一般每月传销组织中还要举行一两次大型的‘分享‘会,主要是由b级以上的人讲述他所谓的成功和辉煌,目的是激起‘新朋友‘加入的**。

    经过了上面这些洗脑的过程之后,很多人都会被传---销---组---织彻底的洗脑,成为传---销---组---织里面又一名成员,走上了传销这条不归路。

    正是因为传---销---组---织的这种极其可怕的洗脑能力,因此,传销---组---织早就上了gaj的黑名单了!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影响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罪:

    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打击传销还需要所有人的支持,像是不要把房子租给传销人员。

    从法律条文上讲,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些房东也许一开始并不知道租客是传销者,但缺失监管,客观上对传销是一种助长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从立法精神上说,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只不过根据具体情节处罚力度会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等程序来申诉。

    为解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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