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二十二日,星期一,是一审开庭的日子。那天,我一大早都神不守舍,坐卧不宁。快下班时,申律师打来电话,说,输了。他给我解释的原因是,法院跟土地局这伙都熟,咱也没寻人。在辩论的时候,土地局根本辩不过,好多回根本就说不上来。他最后说,照永已提起上诉了。
照永说的话更是让我大吃一惊:“哥,事这才彻底明了。是全斌和二运。全斌还跑到县土地局,给人家出材料说当初给咱划的就是十点六米。二运还天天跑土地局催。”“你咋知道?”“土地局举证都说了。哥,你甭管,我一会到他屋寻他二运去。”“照永,不准去!这事你再不要你管。等我回来再说。你叫申律师接电话。……”“你说。”“别叫照永胡寻事,你劝的叫他回去。”“我都给说了一晌午了。我一听也的确叫人生气。虽说全斌做的两个证言最后都没采纳,可要是没他这证言,土地局也硬不起来。他把两家都逗起来了。”
回到霍阳,申律师拿出判决书:“你看你看。我真服了,这号东西都能往出拿!”他给我指这指那。我说你先让我看完了再说。他把我让到沙发上,给我把水倒好,说你先慢慢看,然后过去接待另一个事主去了。
陕西省霍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霍行初字第33号
原告芮照丰,男,生于一九七三年九月十五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霍阳县双口乡芮塬村九组,农民。
委托代理人:申长安,陕西维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阳县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武文复,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行山,县土地局干部。
原告芮照丰不服霍阳县土地管理局二00二年元月十七日霍土字(2002)第08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一案,原告于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芮照丰及委托代理人申长安,被告法定代表人武文复及委托代理人杨行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OO二年元月十七日,被告霍阳县土地管理局以原告芮照丰在建房中超占宅基地四十六平方米与该所宅基地面积不符为由,作出了(2002)霍土字第08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要求原告芮照丰停止基建,拆除非法建筑物。
原告芮照丰在起诉状中称:一九八二年原告依法在本村申请宅基,八六年县政府颁发了宅基使用证,确定了宅基的四至范围。二OO二年元月六日原告开始基建,土地管理部门以超占为由阻挡,后罚款2000元允许基建,在房屋基本建成时,被告方于二OO二年元月十七日下通知要求停止施工。原告认为被告方要求原告停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2002)08号处罚决定,并要求被告县土地管理局赔偿因停工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讼诉费用。
被告霍阳县土地管理局于二OO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辩称:我局给原告下发的合土字(2002)第08号处罚决定,原告违法占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依据《陕西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依法查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被告霍阳县土地管理局提交答辩状的同时,向本院提举了以下证据材料:(1)芮照丰的保证。(2)芮照丰宅基地使用证。(3)现场勘察记录。(4)陕西省国有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流程。(5)《土地管理法》。(6)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暂行办法。庭审质证时,原告芮照丰对被告合阳县土地管理局提举的证据(1)——(6)提出异议,认为证据(1)是原告为了盖房只好按被告要求所写的;不是双双的真实意图。证据(2)中,尺寸明显属于填写错误,但四至填写正确,应按照四至和国家土地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五十六条执行。证据(3)记载时间是二OO二年二月十二日,而(2002)合土字第08号停建通知是二OO二年一月十七日发的,说明被告县土地管理局在发该通知时并无依据,证据(4)是被告的操作规程,并不是法律依据,对证据(5)本人无异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是程序性规定,而被告在作出(2002)合土字第08号停建处罚时并未适用该法第八十三条,对证据(6)本身无异议,但该证据不是被告作出该处罚的依据。
被告霍阳县土地管理局对原告芮照丰的质疑予以辩驳,认为证据(1)芮照丰保证书是芮才才所写,而芮照丰本人当时在场,因芮照丰现在所使用的宅基地原以芮照冬名义所申请并批准,因此中间人芮才才是代芮照丰所写,指印是芮照丰按的,表明原告芮照丰知道此事,并承认自己超占的违法事实。证据(2)明显规定了原告的使用面积,不属于填写错误。而且多年来原告并未对此提出过异议;证据(3)现场勘察笔录,原告承认多占,发停建通知以后才能进行调查处理;证据(4)陕西省国有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流程、证据(6)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暂行办法是我局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程序依据,我局必须严格遵守。
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1)芮照丰保证书是中间人代笔,但原告芮照丰当时在现场,并承认指印是自己按的,能够代表芮照丰的主观意愿,合议庭予以采信。证据(2)芮照丰该所宅基使用证因原、被告无异议,合议庭予以采信。证据(4)陕西省国有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流程是被告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法定程序,被告县土地管理局以此为据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属依法行政,原告质辩理由不能成立,合议庭予以采信。证据(5)《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八十三条因原告无异议,合议庭予以采信。证据(6)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暂行办法,是被告县土地管理局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程序性依据,合议庭予以采信。
根据合议庭采信的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二OO二年元月六日,原告芮照丰在本人使用的宅基地上建房,因超占使用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门予以阻挡。二OO二年元月十七日,霍阳县土地管理局双口土管所对芮照丰违法占地一事进行处理,该村村民芮才才代芮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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