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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平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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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3,4,节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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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7市斤,手工茶30市斤。一分场场长当即出具了盖有公章的收据。因盱江县果园场认为谢军梨交的茶叶不合格,拒绝入盱江县果园场仓库,谢军梨上交的茶叶至今还存放在一分场仓库。因而盱江县果园场不认为谢军梨已经完成了任务。所以谢军梨在1995年度欠发包方盱江县果园场承包费12096地,农林特产税1613。50元,个人负责生猪税30元,共计13741。77元。

    盱江县人民法院(97)盱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还认定:“1996年度谢军梨完成茗茶353。6市斤,手工茶25。5市斤,机制茶1342。2市斤。”盱江县人民法院(97)盱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最后认为:“一、谢军梨虽然未明显违反1995年1月25日其与盱江县果园场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但1996年度,盱江县果园场收回一分场的所有茶园与五份果园生产基地实行目标管理按产计酬后,谢军梨夫妻均未提出异议或者要求盱江县果园场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还向盱江县果园场预借1996年度的工资。谢军梨夫妻这一民事行为,事实上已认定与盱江县果园场终止该承包合同的行为……判决谢军梨夫妻的行为构成侵权,应赔偿朱英的直接损失费1126。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500元。”

    谢军梨夫妻接到盱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来穷的不能用什么方式再形容了,看到一审判决,气的病了三天,是左邻右舍的职工及时将他们夫妻俩送进医院住了二天院,出院后,在职工和县城住的亲属劝说下,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按照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原审预收多少钱诉讼费,二审同样收取多少钱诉讼费。可是,一审收取500元诉讼费的案件,一审法院主办此案审判员吕斌革却两次向谢军梨收取共计900元的诉讼费,如果谢军梨不交或者少交,威胁谢军梨夫妻说将此案不移送到二审法院,马上强制执行该案。这无疑给谢军梨雪上加霜。当谢军梨向他人借上900元交上之后,一审法院只给了一张500元的正式收据外,400元都是一张白纸条。

    当谢军梨交完上诉费之后的当天晚上,主办一审案的吕斌马上给朱建军挂上电话,商量对策。

    二十天之后,朱建军亲自驾车送吕斌将案卷送往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午由吕斌出面,朱建军买单,在虔州明珠大酒店宴请二审程序的庭长和主审法官。宴后每人还送上200元的礼品。

    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后,二审法院庭长和主办法官以要到现场勘察为名,要一审法院代收差旅费,吕斌又亲自出马,向谢军梨索取1000元的差旅费。二审法院庭长和主审法官为差旅费弄到手之后,并非到现场勘察,而是到盱江县钓鱼,晚上却去潇洒,正巧当晚盱江县搞统一行为而被抓。通过朱建军疏通关系每人只罚了五百元钱就算了事,不通报单位,每人500元的罚款都是朱建军支付的,虽然单位领导不知道但在盱江县城却闹得沸沸腾腾。

    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和主审法院在盱江县潇洒之夜后,为答谢吕庭长和朱建军的关心,歪曲事实的下达(97)虔林民终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为:谢军梨与盱江县果园场1995年1月25日签订的合同,谢军梨在承包合同履行中,违反了承包茶园土地经营合同第四条、第九条第(5)款、第十条第(3)款之规定,使1995年1月25日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名存实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6条第(3)款之规定,盱江县果园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1997年1月1日书面通知谢军梨终止其承包经营合同于法有据。朱英与盱江县果园场1997年1月25日签订的茶园承包土地经营合同应为有效合法,判决维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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