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经济利益就可得以保全。稳定主张的提出,就具有尊重当前既得利益的政治意味。
由上述看,民众仍然是政治统治的工具。为了能使民众成为驯服的统治工具,《商君书》反复重申法制、以法治国的原则。
在《商君书》中,“法”是政治生活中的最可重视的因素。《画策篇》曰:“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又曰:“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 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错法篇》曰:“夫圣人之存体性,不可以易人;然而功可得者,法之谓也。”《慎法篇》曰:“法任而国治矣。”
为了厉行法制,法令必须掌控在君主所能控制的法官系统之内。《君臣篇》曰:“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言中法,则听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靳令篇》曰:“靳令则治不留,法平则吏无奸,法已定,不以善言害法。”执法是法制的重要环节。《慎法篇》云:“劫以刑,驱以赏。”执法的精神要充分体现在刑赏上。民之情,皆惧死,是以《商君书》重刑赏。民怯,则以刑驱之,《去强篇》云:“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强,强必王”;又轻罪重处,“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民有功,则重赏,《错法篇》云:“为国而能使其民尽力以竞于功,则兵必强矣”;“明君之使其民也,使必尽力以规其功,功立而富贵随之,无私德也,故教化成。如此,则臣忠君明,治着而兵强矣”。违法则重刑,曰“以刑去刑”,甚至“刑于将过”。
法及刑、赏作为其实现政治统治的措施,而非“自治”下的民主手段,《商君书》所言“自治”与民众的自由与权利无涉,由此更加明了。
三
综上所述,《商君书》所言“自治”,不是关切与培育民众的政治权利与民生发展,说到底,而是为了“弱民”,让民众服贴地做政治威权的奴隶。《说民篇》云:“政胜其民。民胜其政,国弱;政胜其民,兵强。”《画策篇》云:“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因为,“民弱国强,民强国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朴则强,淫则弱;弱则轨,淫则越志;弱则有用,越志则强。”在这样的前提下,正如《弱民篇》所云,君主须“政作民之所恶,民弱”。民所恶者,一是穷,二是刑,所以方法就是驱民以农战,陷民以法网,教民以愚朴,由此,可以探知《商君书》的基本的政治倾向,那就是,其所主张的政治,不是民本的政治,而是君主的政治,民众只是不过政治统治的对象而已。君主利用民众,也只是蒐集民力,以为己用。作为工具的民众,是不会也不可能有任何自己的政治权利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君主对民众采取何样的措施,都是被允许的。
《商君书》虽言“尚公”的观念,但此“公”非《礼记·礼运篇》所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之“公”,也非《吕氏春秋·尚公篇》所云“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天下人之天下” 之“公”。《礼记·礼运篇》、《吕氏春秋·尚公篇》中的“公”的思想,是强调“天下”之意,突破了为君主一人之私的狭隘观念,是对君主专权的否定,是以天下、国家、民族立意的,有一种博大的民众利益关怀。而《商君书》中的“公”观念,实际上是一种君主本位,不是政府、民族本位,更绝非人民本位。其“尚公” 的政治理念是集体利益口号下的“君利”中心说,是对民众利益以及个人正当权益的压迫,是把个体民众作为政治统治工具的理论依据。
因此,《商君书》中“自治”的思想,不能作为民众自己治理自己理论的张本。正如笔者在拙文《<商君书>中的“公”观念与整体主义政治观》中提出的,《商君书》提倡的是一种集体主义,其将民众个体所属的社会组织作为一个完全的整体,并将这个整体赋予共同的立场和利益,加强民众对整体的归属和依赖,使他们戮力同心维护整体的利益。但同时,它在强调整体益的基础上,崇贵重君,以君主为该整体的利益代表,视民众为政治统治工具。民众没有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必须服从于统一的意志,服从所属集体的整体利益要求。因为这个整体社会组织的意志代表是高高在上的君主,所以君主自上而下地专权不可避免,自上而下地组织政权同样也不可避免,秦代政治制度由此而创设,其行政集权、君主专制的色彩自然难以消除。这样,“自治”非但没有推演出非威权的政治体制,反而使民众成为威权体制下服服帖帖的政治奴隶。所以,《商君书》中的“自治”观念,并没有体现出多少现代意义,更不能作为当代中国政治建构的思想资源和制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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