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万元以上。
这座新城的崛起,将是宜都城建史上又一座新的丰碑,将带动城区骨架再度拓展、城市面容再焕新貌、城市建设再次升级,并将加速人气和财富的聚集。
让万商云集的繁荣景观在未来重现光芒,为宜都县域经济再度超越建功立业。这,就是年轻浙商张崇超梦寐以求的目标。优畅老总赴宜都市之旅考察,不仅了解到了宜都国际商贸城即将上架交付使用的黄金地段所吸引,宜都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更让投资商者事不宜迟抢占鰲头。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激活本地民间投资,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投资的国内外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第三条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有效利用开发资源。工业项目投资原则上应进园区,并按园区产业布局投资建设。所有项目正式签约前,应进行项目综合评价。
第四条 工业项目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其综合包干地价应不低于8万元/亩(含对农民的补偿、政府出让土地纯收益)。项目投资强度需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为鼓励资金、技术密集型工业项目投资及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市政府给予财政扶持,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环保投入。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1、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扶持5万元/亩;
2、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扶持5。5万元/亩;
3、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政府在按工业项目标准扶持的基础上,再行提高10%。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业主可以在工业园区内租赁土地或厂房从事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后同样享受第七条、第十二条相关税费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 商贸项目用地实行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批发市场(或商贸城)的项目用地实行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为鼓励其投资发展,市政府给予一定财政扶持,原则上企业承担的土地实际成本不低于5万元/亩。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同市人民政府签订投资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投资规模要求。
第七条 对在园区投资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达到规模企业且年入库税收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享受五年财政扶持优惠政策。增值税、所得税本级留存部分前三年给予100%财政扶持,后两年给予50%财政扶持。土地使用税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享受两年财政扶持政策,按所交税款的100%给予财政扶持。财政扶持资金应用于企业的环境保护、科技开发和技改扩能。若因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第八条 对于年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大型贸易公司和大型物流公司,所得税、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本级留存部分给予五年财政扶持,即前两年按100%给予财政扶持,后三年按50%给予财政扶持。对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年税收贡献额达到20万元的旅游开发、文化娱乐和一般商贸业、中小型物流等第三产业项目建成后,可享受三年财政扶持优惠政策。所得税、增值税或营业税本级留存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财政扶持。若因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九条 对外来投资者来宜都工业园区成片开发工业标准厂房给予扶持。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10-2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奖励。投资人独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经登记取得所有权后,可以依法抵押、转让及继承。标准厂房建成并经验收后,投资人可自主出租,也可委托工业宜都园区管理机构出租和管理,工业园区协助投资者办理产权分割相关手续。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扶持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缴纳的营业税按地方留成部分80%的比例给予3年扶持。
第十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批发市场(或商贸城)范围内的个体经营户税收按照月销售额5000元为起征点征收(国家政策有调整时按新政策执行),其经营户在市场内购买的门面房、仓储用房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时,所交契税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仅限首次交易);购买住房的可享受本地居民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和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年税收超过5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商定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项目审批和建设环节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土地证工本费、工商营业执照工本费等证照工本费,由市财政补贴。土地测绘、评估费及房产测绘、评估费等中介机构收费由市财政全额补贴,政府采购。免收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城市配套费,水、电增容费。
第十三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非营业性小轿车或其他小车可参照市直机关标准在市内收费站办理车辆通行费月票。
第十四条 市政府负责招商引资企业厂区外的供水、排水、供电、天然气、通讯及道路平整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厂区内的设施由投资业主负责建设。
第十五条 凡与市政府签约的投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服务,限时(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工商注册1天内、供地手续3个月内)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统一发放建设和经营证照。对重点项目实行专班协调,跟踪服务。
第十六条 市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和企业,严禁到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严禁以任何名义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严禁将咨询、评估、信息、监测、商业保险等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严禁强制工业企业参加学会、协会、培训班等,变相收取企业费用。从严打击针对企业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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