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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律一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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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熊秀一房二担保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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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茵茵一到办公室,就想起熊秀的刑事申诉案,忙去找刘丁山律师。

    “刘老,疑难案件来了。”茵茵队对正在刮胡子的刘丁山律师说,“贷款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已经执行完毕,当事人一直在申诉,申诉十二年了。”

    “申诉十二年,想改判无罪,我没有这个本事。”刘丁山一边摇头一边说,“近段时间我也很忙,还想请你帮忙,分个案子给你。”

    “你是刑辩高手,帮我这个忙。”茵茵恳求道,“这样的案件,只有你办,才不会辜负当事人。”

    “别把我看的这么高!”刘丁山律师笑眯眯,“好,那这样,你整理整理材料,我参考参考,提点意见。”

    茵茵看到王建来刘丁山律师办公室,就知道熊秀到了。

    熊秀一到茵茵办公室,就说自己是被冤枉的,自己并没有犯罪,仅仅违反民事法律。

    “茵茵律师,我这个案子,我到过很多律师事务所。”熊秀说,“他们一听,我已经申诉十二年,就没人理了,但我也没有责怪他们的意思。我自己的事,非常清楚,我贷款10万,绝对没有诈骗的目的,可法院就偏偏判我七年徒刑。”

    “影响案件的因素有很多,法官判案是根据证据、事实、法律。”茵茵说,“法官也是人,是人就有错,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官,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正确。法律有纠错程序,有错必改。”

    “茵茵律师,你对我案,不了解。”熊秀说,“我把本案所有的细节,从头到尾,事实求是地讲出来。”

    熊秀介绍案情,茵茵认真听,王建在一旁做笔录。

    熊秀说,那是在一九九四年五月,我的一个生意上的伙伴,叫董傅,想承包经营县里的水泥预制场。由于资金有限,想拉我入伙,我当时没同意。后董傅又与我商量,想借我部分房屋为其作承包抵押担保。我的房屋房产证中记载建筑面积为500㎡(第一层门面100㎡,第二层和第三层住房面积合计200㎡,第四层住房面积为100㎡,第五层住房面积为100㎡)。我的房屋经过估价,价值为58万元,承包抵押担保的房屋为第二层和第三层住房进行抵押,并承诺每年担保好处费五千元。承包合同和担保书公证书经过县公证处公证过的,我在房产证的复印件和担保书上署名同意。

    一九九七年四月,因董傅未履行承包合同,县水泥预制场向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我的整栋房屋一至五层,但没有注明查封的房屋面积(实际查封的房屋面积为熊秀房产证中的500㎡,超出县水泥预制场申请查封的200㎡)。

    法院要我在查封清单上签字,我在查封清单上签注“董傅当事人房屋不查封,法院查封超出抵押合同面积300㎡,这是非法执法。”

    我房屋被查封后的第二天,我就向政府、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交《控告书》,控告董傅在担保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后来,公安局一直没有立案侦查董傅,我去问过几次,公安答复,董傅没有犯罪证据。

    其实,我向农业银行申请贷款,是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比我房屋查封早了一个多月,农业银行经过核实房屋后,于4月25日,我以经营煤炭生意为由与农业银行签订贷款借款合同,用《房屋所有权证》抵押贷款20万元。于4月27日,借贷双方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5月10日,取得贷款后,我归还了中心社五个月贷款利息共八千元,其余的钱见什么生意好做,就做什么生意。

    县水泥预制场申请法院执行拍卖我的房屋时,农业银行提出执行异议,以“熊秀向农业银行贷款20万元抵押手续齐备、合法、有效,县水泥预制场在执行案中的抵押行为并未办理抵押登记,该行为无效,不能对抗农业银行。”

    县人民法院认为“熊秀以200㎡房屋作担保,并经公证处公证,熊秀后向农业银行贷款20万元,提供房屋抵押,该行为属于重复担保,故再次抵押无效,于是驳回农业银行的异议申请。

    我的房屋在一九九八年,县人民法院全部卖给他人,仅剩第五层100㎡。在一九九九年,农业银行在抵押物被拍卖收回贷款无望情况下,向公安局报案,认为我涉嫌诈骗。后以贷款诈骗罪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二十万元。

    “这是我的真实故事。”熊秀说,“我讲完了,以后的是全靠你们了,我等你们的好消息。”

    “把所有的证据、资料、物证原件及其复印件,都放这里。”茵茵说,“我研究之后,再答复你。”

    熊秀高兴地离开律师事务所。

    茵茵看完熊秀的询问笔录、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证据、资料后。拿着本案材料,找到刘丁山。

    “本案发生在哪一年?”刘丁山边看材料边问。

    “被指控犯贷款诈骗罪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之前。”王建说。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要求。”刘丁山说,“本案应适用1979年《刑法》及1995年全国高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的第10条的内容。”刘丁山看着茵茵与王建,“谁来解释一下。”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0条之规定。”王建抢先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处以相应刑罚。”

    “什么叫非法?”刘丁山问。

    “非法就是违反法律或不合规范。”王建说。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或贷款诈骗罪。”刘丁山说,“都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熊秀贷款诈骗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不足、证实熊秀产生贷款诈骗动机的证据也不足、隐瞒查封事实取得贷款的行为尚不足直接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证明熊秀具有其他贷款诈骗事实的证据不足。”

    “原审判决无论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均不能认定熊秀实施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茵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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