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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之回到南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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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武卫 第三十节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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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这其中:第一、构成叛国罪的要件中并没有包含投靠别国,卢汉三投靠大金这一条不能作为判定的依据;第二、犯罪行为必须是暗中进行,卢汉三投靠大金后,带人攻打地道,其行为已然公开,也不能依此判定;第三、行为的结果是试图颠覆中华民主共和政府立法、司法、行政、选举以及其他涉及公共权力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卢汉三的行为直接结果是攻占地道,间接结果是占领部分民主政府管辖的区域,并不能颠覆民主政府的制度,因此,也不能依此判定。综上所述,卢汉三叛国罪的罪名不成立。     接下来双方你来我往的辩论不再?嗦,反正这么重大的案件一次庭审肯定定不了案。庭审结束后卢汉三对曹律师感激涕零,从此认认真真的配合曹伯道打官司也不提。只这曹伯道最初的辩护词,就引起了民主政府一场轩然大波,报纸上、杂志上、街头巷尾、酒楼茶肆里,展开了一场关于控辩双方谁更有道理的大讨论。说起来这样关于一个案子几乎全民参与的大讨论,也只在民主政府最初的几次公开审判时才有,现在大家逐渐习惯了民主政府的这套司法形式,已经很少有案件能引起民主政府不分阶层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关注了。这样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这个案子再次开庭时,前来旁听的人把审判庭挤得满满当当,每一次庭审的过程也事无巨细,飞快的乡民主政府的各个角落传开,这是后话不提。     对于控辩双方的第一次交锋,大家逐条逐条的核对了法律原文和双方的辩论后,起初即便绝大多数人觉得卢汉三死有余辜,还是有大部分人认为辩方的说法更加在理。一些报刊杂志上还登出了不少专业性的分析与评论,多是赞同辩方的意见的,觉得控方太心急,就是要杀卢汉三,也该找个更贴切的罪名,省得人家死了还不服气。这时候大家还普遍认为随便换个什么罪名卢汉三也死定了,是众望所归、理所当然的不可不死,因此对控方第一次庭审时处于下风浑不在意,还有些调侃控方是不是有点自觉优势太大,过于疏忽,顺便称赞一下辩方的辩护技巧。这些发表分析与评论的人也多是觉得卢汉三该死的,现在这样说,颇有大势在握,不计较局部的得失,顺便指点品评一番的风度。     随着讨论的进一步深入,还有庭审一次次的进行,大家才发现控方指控卢汉三叛国罪决不是一时疏忽,实在是深谋远虑的结果。因为,也只有这个罪名,才能把卢汉三牢牢的钉死,不用考虑他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直接判处死刑。如果指控其他能沾上边的罪名,都有一个量刑轻重的问题,这就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了。看看卢汉三行为的后果,先不说他自己根本没有亲手伤过人,就是被他出卖了一段地道,可是在民主政府地道战模式强悍的战斗力面前,清河的民兵也没有多少带伤的,阵亡的更是一个都没有;那十几个被俘的民兵也被解救回来了。虽然没有伤到人命不是卢汉三行为的本意,怎么也要归功于民主政府地道战法的强悍和特种小分队的机智勇敢,只是结果就是如此,要据此量刑很难重判,更何况很多罪名最高也到不了死刑,就算数罪并罚,也不过是服劳役的时间长一些,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限多一些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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